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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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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

  依據104年11月04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145994B號令訂定「教育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要點」辦理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受查對象經查核作業評定為合格之審查會,於合格效期內發生重大違規事件者,本部或本部依人體研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委託之民間專業團體或機構(以下簡稱查核機構)得不定期查核。經查核作業評定為合格之非新設審查會,於合格效期內,應接受二次不定期查核。

不定期查核重點(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要點第五條)
  1. 當年度查核基準之必要項目。
  2. 前次查核之審查意見及修訂事項(包括必要修訂及建議修訂)之改善情形。
  3. 因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接受不定期查核者,其與重大違規事件相關之項目。
不定期追蹤查核作業申請流程圖如下,惟本年度申請期間將依教育部公告後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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