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關護理常規修訂的歷史背景是否需呈現每次修正的原因? |
A:並未規定常規修訂之週期,惟醫院應定期(至少1年)檢視並依據實際需求適時修正,並將修正日期或版本標示清楚,且提供同仁最新版本,另需保留每次修正的相關紀錄,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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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目前護理人員僅對跨領域護理照護之支援與訓練時間有所規範,是否有規範各項訓練應有之天數? |
A:受評醫院可依據護理人員實際需求,訂定相關訓練目標與計畫,且內容適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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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每個單位皆需設立護理長之職務,若較小之單位(如:洗縫室、產房、嬰兒房)設有組長之職務外亦有安排兼任護理長,是否可行? |
A:較小單位以30床以下為原則,故此類型單位設有組長外,亦可安排兼任護理長或副護理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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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護理單位若以代理護理長進行管理,是否可行? |
A:代理護理長時間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但仍應設立護理長之職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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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關哀傷輔導及安寧輔導訓練課程,是否有訂定達成率? |
A:有關哀傷輔導及安寧輔導訓練課程目前無訂定達成率,只要有輔導訓練課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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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中,有關護理臨床實習指導教師的年資應如何計算? |
A:有關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暨評分說明之護理臨床教學師資意指學校派駐之教師且需有學士或碩士以上學歷及適當年數之臨床經驗,惟若教師無符合規定之臨床經驗年數,則可用實習指導年數折抵,目前係以2年之指導實習經驗可折算1年之臨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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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護理主管行政會議眾多,是否可將資料E化呈現? |
A:實地評鑑仍應以書面資料提供評鑑委員查閱為主,若相關資料要E化,須備有清單,且可快速找到,以利評鑑作業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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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評鑑基準第7章部分內容包含管理組、護理組,是否可建議如何準備? |
A:受評醫院之管理組、護理組資料若於第7章有重複的部分,建議可準備備份,以供二組委員可隨時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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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關評鑑基準7.2.1.2「設置專責人員提供醫療諮詢服務」中,提供醫療諮詢服務意指為何? |
A:醫療諮詢服務係指病人有社、心、醫之需求時,知道何處詢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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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關評鑑基準「7.7.3.2提供病人餐飲的選擇」列為可選項目,但是「7.7.3.1用餐管理恰當」非為可選項目,若醫院無營養單位應如何準備7.7.3.1? |
A:若醫院無營養單位者,則「7.7.3.1用餐管理恰當」之評分說明C「2.餐車有保溫或保冷功能」可不提供,但其他項目則仍應提供病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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